时间上的中国

清1644年—1912年

《虎门条约》《望厦条约》《黄埔条约》

1843—1844年

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《虎门条约》,1844年美、法分别迫签《望厦条约》《黄埔条约》,列强侵略特权扩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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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虎门条约》《望厦条约》《黄埔条约》

《南京条约》签订后,西方列强进一步扩大侵略权益。1843年,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《五口通商章程》和《虎门条约》,作为《南京条约》的补充,从中获得了领事裁判权、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等特权。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,不受中国法律管辖,只由本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,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;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中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任何特权,英国都可以“一体均沾”,而英国却不必给中国同样的待遇。美国和法国看到英国从中国获得了大量特权,也趁火打劫。1844年,美国派顾盛来华,以武力相威胁,迫使清政府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了《望厦条约》;同年,法国派拉萼尼来华,迫使清政府在广州黄埔的法国军舰上签订了《黄埔条约》。美、法两国除了获得英国在《南京条约》及其附约中取得的除割地、赔款以外的各项特权外,还扩大了侵略权益:美国获得了在通商口岸设立教堂、医院的权利,并规定中国变更关税须与美国领事等“议允”;法国则获得了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的权利,后来又迫使清政府解除对天主教的禁令。这些不平等条约使中国的主权进一步遭到破坏,外国势力更深入地侵入中国,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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