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上的中国

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

第一届全国人大与1954年宪法

1954年9月

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,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,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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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代表步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场
人民代表步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场

新中国成立初期,由于条件不成熟,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,《共同纲领》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。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,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、制定宪法的条件逐渐成熟。1953年,全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,并举行了第一次大规模普选。1953年1月,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,宪法草案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全民讨论,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。1954年9月15日至28日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,出席会议的代表有一千二百多人。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。宪法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;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,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。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,朱德为副主席,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,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宪法的颁布,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,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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