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
新中国土地改革
1950—1952年
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改革,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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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中国成立时,还有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,广大农民仍受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。旧中国占农村人口不到10%的地主、富农占有70%至80%的土地,而占农村人口90%以上的贫农、雇农和中农只占有20%至30%的土地。为了解放农村生产力,发展农业生产,1950年6月,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,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。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、雇农,团结中农,中立富农,有步骤、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,发展农业生产。从1950年冬开始,在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,没收地主的土地、耕畜、农具、多余的房屋和粮食,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。到1952年底,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,全国大陆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,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,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三百五十亿公斤粮食的苛重地租。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,地主阶级被消灭,农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,农村生产力获得了解放,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,为国家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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