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上的中国

中华民国1912年—1949年

民族区域自治制度(内蒙古自治区成立)

1947年5月起

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,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,民族区域自治后来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。

在时间轴中查看
民族区域自治示意图
民族区域自治示意图

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。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,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内蒙古人民开展了自治运动。1947年5月1日,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(今内蒙古乌兰浩特)召开,宣布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,乌兰夫当选为主席,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。1949年9月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《共同纲领》规定,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。1954年,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写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此后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1955年)、广西僮族自治区(1958年,1965年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)、宁夏回族自治区(1958年)、西藏自治区(1965年)相继成立。目前,我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、30个自治州和一百多个自治县(旗)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起,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。

参考链接

来自维基百科的文字与图片遵循 CC BY-SA 等相应许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