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上的中国

中华民国1912年—1949年

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与解放区土地改革

1947年

1947年中共中央公布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,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,实行耕者有其田,解放区农民分得土地,踊跃参军支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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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
宣传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

抗日战争时期,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地主阶级共同抗日,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。中国共产党适时调整了土地政策,1946年5月4日,中共中央发出《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》(即“五四指示”),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,实行耕者有其田。1947年7月至9月,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,制定了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,同年10月由中共中央公布施行。大纲规定: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,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;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;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,由乡村农会接收,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,按乡村全部人口,不分男女老幼,统一平均分配。大纲颁布后,各解放区掀起了土地改革的热潮,到1948年秋,约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。土改中一度出现了侵犯中农利益、乱打乱杀等“左”的偏差,后被纠正。土地改革的胜利,使解放区的广大农民翻身做了主人,踊跃参军参战,解放区成为人民解放战争取得胜利的坚强后方。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是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,为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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