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上的中国

元1271年—1368年

四等人制

元朝

元朝统治者实行民族歧视政策,把全国居民分为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四等,在政治、法律等方面待遇不平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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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等人制

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蒙古贵族对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统治,实行民族分化和民族歧视政策,社会上逐渐形成了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四个等级,称为“四等人制”。第一等是“蒙古人”,即蒙古族各部,他们是元朝的统治民族,享有各种特权。第二等是“色目人”,主要指西夏人(唐兀)、畏兀儿人、回回人以及中亚、西亚、欧洲等各族出身的人,他们较早归附蒙古,协助蒙古统治,地位仅次于蒙古人。第三等是“汉人”,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汉族人以及契丹人、女真人、高丽人等。第四等是“南人”,大体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,他们最后被元朝征服,地位最低。四等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法律等方面的待遇都不平等。政治上,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官职,以及各地的监临官“达鲁花赤”,一般都由蒙古人担任,色目人次之,汉人、南人很难担任要职。科举考试中,蒙古人、色目人和汉人、南人分别考试,前者考题容易,录取名额却相同。法律上,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交付烧埋银,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;汉人、南人还被禁止私藏兵器、集会结社。四等人制加剧了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,是元朝统治不稳固、不到百年就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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