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前221年—前207年
秦朝确立中央集权制度
前221年
秦统一后创立皇帝制度,中央设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,地方推行郡县制,形成影响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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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朝统一后,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,创立了一整套中央集权制度。首先是皇帝制度:嬴政认为自己的功业超过了传说中的三皇五帝,采用“皇帝”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称号,自称“始皇帝”,希望子孙相传至万世。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,总揽全国一切军政大权,皇帝的命令称“制”“诏”,自称为“朕”,并使用玉玺。其次,在中央设立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,即“三公”,分别掌管行政、军事和监察,三者相互牵制,最后的决断权由皇帝掌握;三公之下设九卿,分管具体事务。地方上,秦朝废除了西周以来的分封制,在丞相王绾等主张分封诸皇子时,廷尉李斯力主推行郡县制,得到秦始皇的支持。全国最初分为36郡,后增至40多郡,郡设郡守、郡尉、监御史,郡下设县,县设县令或县长,郡县长官都由朝廷直接任免,不能世袭。县以下又设乡、里、亭等基层组织。秦朝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,并把政治、法律、军事、土地和赋役等制度推行全国。皇帝和朝廷由此牢牢控制了全国各地的权力。中央集权制度和郡县制的确立,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变革,开创了此后我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,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,“百代都行秦政法”的说法即由此而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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