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上的中国

中华民国1912年—1949年

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
1912年3月11日

1912年3月孙中山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规定主权属于国民,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,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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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部分条文
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部分条文

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后,为了巩固革命成果,防止袁世凯独裁,南京临时参议院加紧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约法。1912年3月11日,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了由临时参议院制定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约法规定: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;国民不分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信仰,一律平等;国民有人身、居住、财产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通信、信仰等自由;中华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二行省、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。在国家政体上,约法采用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,参议院行使立法权,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,法院行使司法权。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,约法把原来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,规定总统颁布法律、发布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才能生效,参议院有权弹劾总统。《临时约法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,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,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,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。但是,《临时约法》也有明显的局限性,没有提出反帝的任务,也没有涉及土地问题。后来,袁世凯为了实行独裁统治,于1914年废除《临时约法》,颁布《中华民国约法》,孙中山则发起“护法运动”,为维护《临时约法》而斗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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